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1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仲财,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福建迅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安区小张五金店,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崇安路**营者张传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小张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