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30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耀晖,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妍,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邯郸市丛台区衡丰通讯器材经营部,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华冶大厦**门市一间/div> 经营者:罗艮平。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丛台区衡丰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