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3376号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绍兴上虞朝辉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严巷头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周凯国。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朝辉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