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653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代表人:托马斯·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百姓百货商场。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秀水路**。
经营者:赖卫雄,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海盐县百姓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