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知民初25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乡市新湘路文氏酒业。
经营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金海市场**。
经营者:文阳辉,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湘乡市新湘路文氏酒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赵冰穗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