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320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攀,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