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民辖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傅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萌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萌家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上诉人金山公司住所地为北京。
涉案相关事实均与北京存在密切联系,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金山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金山公司以萌家公司开发并提供下载的名称为“趣键盘”的产品侵犯金山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将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因萌家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萌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 朱佳平审判员 陶 冶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