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民初275号原告: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源市天之道足浴健康会所,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经营者:王丹,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源市天之道足浴健康会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长沙天之道保健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云霞审判员 蒋国保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李芳丽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