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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天津市王金辉粮店、天津北皋啸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635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天津市王金辉粮店、天津北皋啸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天津市王金辉粮店;天津北皋啸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635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王金辉粮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津兰农贸市场******。

经营者:王金辉,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北皋啸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雪莲东里****iv>法定代表人:周爱珍。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天津市王金辉粮店、被告天津北皋啸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潘 娜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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