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民初583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欧卡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5765256864。
法定代表人:阮东勋。
被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忆家厨房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开发区前程办事处航海东路与前程路交叉口居然之家3-058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0MA45LGH564。
经营者:阮东勋。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莱田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新居建材商场**L20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0MA40HPLQ1P。
经营者:田永勇。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欧卡诺电器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忆家厨房电器商行、郑州市郑东新区莱田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欧卡诺电器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忆家厨房电器商行、郑州市郑东新区莱田电器商行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