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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大邑县好声音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575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大邑县好声音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邑县好声音歌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57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邑县好声音歌厅,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街道雪山大道二段518号附401号。

投资人:杨恩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富东,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邑县好声音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邑县好声音歌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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