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6355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职务系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商场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杜鹃路46号1栋负一层116号。
法定代表人:林川江。
系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28号第30-32层。
法定代表人:何谦,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七泊位作业区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邵斌,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新区光明路718号715室。
法定代表人:陈波,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益海嘉里(哈尔滨)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穆彦魁。
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商场分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益海嘉里(哈尔滨)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商场分公司、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嘉里粮油(防城港)有限公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益海嘉里(哈尔滨)粮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因原告福州米厂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内撤回了起诉,故不存在诉讼费的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