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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佳笑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971号
案件名称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城厢区佳笑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佳笑包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971号 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傅伟鑫,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佳笑包子店,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北磨街**,注册号350302600404022。

经营者:鲍翊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佳笑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吴伟凡 审判员  陈 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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