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26刑初358号 公诉机关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世明,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住福建省德化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12日被德化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德化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金知刑诉〔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其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明及其辩护人周瑞珍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世明分别在德化县龙浔镇进城大道好来登酒店对面四楼的厂房、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开发区双金陶瓷有限公司二楼的厂房雇请工人非法加工标有假冒“reebok”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4032双,假冒“adidas”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732双,合计4764双。
经价格认定,上述被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市场价值人民币1979316元。
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陈世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标有“reebok”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4032双、标有“adidas”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732双、标有“asics”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鞋580双(暂扣在德化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世明假冒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世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公司订单制造明细及用料指令单、注册商标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世明的供述,证人刘某、周某、张某1、张某2、王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质量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世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陈世明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世明伙同他人,积极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生产、包装等重要环节,不宜认定为从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世明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世明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世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没收暂扣在德化县公安局的涉案运动鞋5344双,由德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金碧 人民陪审员 徐树东 人民陪审员 徐志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公照 书记员赖小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主要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