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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明集店、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6民初339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明集店、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明集店;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339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明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邹平市明集镇景观路与九青路交汇处的联华超市明集店。

经营者:刘长宝,业主。

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黄山二路中段**/div>法定代表人:张承先,董事长。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明集店、邹平联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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