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20号 原告:宗婷婷,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孝军,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东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二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TYQ3T。
法定代表人:黄小东。
原告宗婷婷与被告苍南县东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宗婷婷于2019年1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婷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婷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宗婷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