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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张雪松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3刑更448号
案件名称448张雪松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雪松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3刑更448号罪犯张雪松。

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苏08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雪松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撤销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2)河刑初字第00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雪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宣告缓刑部分;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至2020年6月9日止。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8月11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9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1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认为,罪犯张雪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雪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日。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雪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7年7月、2018年1月、2018年7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获得表扬5次。

另查明,该犯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雪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雪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日,刑期至2019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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