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78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乐泽华超市,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戊网点iv> 经营者:丁邦绍。
被告: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市**同福路**> 经营者:杨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乐泽华超市、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