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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沧区乐泽华超市、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78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沧区乐泽华超市、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沧区乐泽华超市;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78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沧区乐泽华超市,住所地,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戊网点iv> 经营者:丁邦绍。

被告: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市**同福路**> 经营者:杨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沧区乐泽华超市、市北区乐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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