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知民初27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易俗河月红商店,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路。
经营者:吴月红,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县易俗河月红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立案。
2019年11月21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 亮审判员 蔡 涛审判员 章业尧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向君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