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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3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小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李小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初13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娟,女,汉族,1989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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