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初138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娟,女,汉族,1989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