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初104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春蓉,女,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春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2021年4月12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嘉兴普 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300元,退还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