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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禹城市同明五金绳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4民初34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禹城市同明五金绳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禹城市同明五金绳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347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同明五金绳网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城区站北路东侧。

经营者:邢同明。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同明五金绳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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