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396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2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供销合作社孙镇综合经营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开元三路“联华超市孙镇加盟店”。
法定代表人:宋淑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供销合作社孙镇综合经营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