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31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立,河南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乐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iv>法定代表人:侯栋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乐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