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674号原告:深圳市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大运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PFW54。
法定代表人:李红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青,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楼**用代码913101103511274843。
法定代表人:张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晃庆,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秋婷,广东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经营管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天,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天街**北岸星座**00007562322663。
负责人:何长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莉,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新南路**龙湖花园0000202833449G。
法定代表人:崔恒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莉,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梵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经营管理分公司、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
原告深圳市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本院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安格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