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54号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3号906房。
法定代表人:邱欣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宏涛,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会,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夏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梁锡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羊城管桩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25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14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