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0877号原告:深圳维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广深路(沙井段)377号盈昌盛大厦广深路377-15。
法定代表人:张红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寮步维客嘉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蔡远达,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身份证号码445××××××××××××810。
原告深圳维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维客嘉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维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