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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邦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5197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邦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邦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19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邦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D7886(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刘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媛,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邦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广州邦瀚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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