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11执1727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元区鑫旺商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嵩山公寓楼105号。
被执行人余洋,男,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什湖农场漳河口1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8909211255。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区鑫旺商行、余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湘0211民初345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天元区鑫旺商行、余洋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于2019年10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19年10月14日,本院共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
于2019年10月30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适宜处置的财产。
于2019年11月26对被执行人刘洪亮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人同意终本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1月26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238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0238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