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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阆中市千姿针纺织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阆中市千姿针纺织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阆中市千姿针纺织品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11号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阆中市千姿针纺织品门市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好邻居惠民购物城。

经营者:邓春梅,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削春,阆中市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阆中市千姿针纺织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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