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王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4民初540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王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4民初540号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蓬莱路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超,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现于济宁邹城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德华,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被告王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德华到庭参加诉讼。

因王超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案号(2019)鲁04刑终3号,该案尚未审结,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8)鲁04民初540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2019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19)鲁04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依法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含合理开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有诉权,其起诉应予驳回。

2.被告不是销售商,原告所诉侵权不实,被告未卖过空调。

3.风机盘管不是美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被告是联系订做的,不是要求张亮贴牌生产,被告也没有承接风机盘管的安装工程。

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6月14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5478887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空调、中央空调、商用空调、空气调节装置、空气冷却装置、润湿空气装置、空气调节器等。

当日,该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第547888号“Mid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也包括空调、中央空调、空气调节器等。

后经核准续展,该两商标有效期截至2019年6月13日。

该公司还于2010年6月28日申请注册了第6765872号“美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也包括空调、中央空调等,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27日。

2014年9月13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受让上述该三商标。

2016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本案原告等使用该公司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并授权本案原告等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起诉并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授权期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5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还提供证据证明,“美的”品牌享有较高的美誉度。

王超被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鲁048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被本院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鲁04刑终3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

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查明:“2015年4月,王超与滕州市张汪镇大宗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大宗村)签订中央空调风机盘管购销合同,王超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张亮(已判刑),由张亮在其经营的山东德州富雅特空调有限公司为其生产假冒的“美的midea”、“midea”注册商标的中央空调风机盘管300台,销售给大宗村,合同金额365150元,销售金额362350元(其中王超向张亮支付货款187000元)。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未授权张亮及山东德州富雅特空调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上述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该案判决:王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王超违法所得17535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大宗村。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授权取得了本案诉请保护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本案诉权,系合法权利人,其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原告诉请保护的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王超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

其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虽已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但仍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王超在受到有权机关查处后仍存在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请求判令停止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王超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问题,王超销售金额362350元,其中187000元向张亮支付货款,也即王超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为175350元。

原告为维权必定会支出一定的合理费用,其虽未提交有效支出凭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品牌的声誉、王超侵权程度及其所受刑事处罚的事实情况,酌情确定王超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8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其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应部分予以支持。

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8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600元,被告王超负担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