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零先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高兴东公路北侧S351公路东侧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娟娟。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高兴东公路北侧S351公路东侧电子商务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严小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久盛路**。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零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2民初72-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零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零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零先生食品有限公司、江苏零妹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柳 审判员 夏传国 审判员 谷 莹 二0一九年十 法官助理阙云飞 书记员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