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申44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兰溪市程珍珠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新胜村兰浦路**。
经营者:程珍珠,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兰溪市程珍珠副食品商店(以下简称程珍珠副食品店)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珍珠副食品店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云南白药公司的诉请应予驳回。
1.其系零售商,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到店前的销售环节无法得知。
若被诉产品系侵权产品,其亦系受害者。
2.被诉侵权产品刚送货到店,云南白药公司即到场取证封存,具有与送货的经销商串通之嫌,公证取证的合法性亦存疑。
云南白药公司系利用法律手段非法获取巨额赔偿,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本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经审查,在本案一审程序中,程珍珠副食品店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程珍珠副食品店也未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可以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
而本案中,程珍珠副食品店在一审中既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一审庭审,且在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亦未提起上诉,明显怠于行使诉讼权利。
现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如果对其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不利于引导当事人在法定的一审、二审程序中解决纠纷,亦有悖于再审程序的设立初衷。
因此,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一审程序且不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不应再给予其特殊的救济机制,以防止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
故本院对程珍珠副食品店的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溪市程珍珠副食品商店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