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26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爱心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经济开发区宁波路**。
法定代表人:周芳,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爱心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永真药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时代东路与海城路交汇处海城路**。
负责人:苗德娟。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健,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爱心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连云港爱心医药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永真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