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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赛罕区好优真名烟名酒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1民初109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赛罕区好优真名烟名酒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赛罕区好优真名烟名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1099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罕区好优真名烟名酒超市,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经营者:王翠荣。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罕区好优真名烟名酒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300元,剩余275元退还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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