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执1566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二合镇双龙村三岔河组。

法定代表人:李世林。

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后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

因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