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二合镇双龙村三岔河组。
法定代表人:李世林。
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后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
因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喜来登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