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73号原告:倪国庆,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俭良,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根美,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刘世雨,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庆与被告刘根美、刘世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国庆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国庆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