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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国庆与刘根美、刘世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073号
案件名称倪国庆与刘根美、刘世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倪国庆;刘根美;刘世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073号原告:倪国庆,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俭良,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根美,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刘世雨,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庆与被告刘根美、刘世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国庆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倪国庆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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