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张会荣,女,汉族,1978年12月30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被执行人深圳市精诚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园林路****。
法定代表人邓艳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长信鸿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廷弼路鸿发世纪城**法定代表人黄亮,该公司经理。
张会荣与深圳市精诚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长信鸿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2017)鄂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张会荣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被执行人武汉市长信鸿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人民币230.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人深圳市精诚同创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传统查控本院经传统财产调查,未能查询到被××人深圳市精诚同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
四、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情况本院已向被××人深圳市精诚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司法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
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已实现债权人民币230.8元,其他债权暂时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处置完毕,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未完全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精诚同创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未履行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