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知民初3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胜地亚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镇闫家屯村营场所:遵化市建明镇圣地亚购物广场。
经营者:赵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遵化市胜地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