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1民初402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州区贵之道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西路**雅居商务中心**(托管)经营者:徐贵良。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州区贵之道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