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15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福达通讯店,住所地,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长安市场电信大楼正对面iv> 经营者:罗福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福达通讯店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