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知民初51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龙,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江县戴世伟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商业路**(原百花亭居委商业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2MA6BGL475A。
经营者:戴世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燕,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思勤,女,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系戴世伟妻子。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江县戴世伟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