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民终1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嫌,男,汉族,1987年12月31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春,江苏省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嫌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麒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诉讼费用由金榜麒麟公司承担。
具体事实和理由:1.其并不知晓涉案商标属于金榜麒麟公司所有,被控侵权商品系从滨海县孙凯床垫厂购进,且尚未售出。
2.一审判决显失公平,判赔数额过高。
3.一审送达存在错误,虽电话通知上诉人取快递,上诉人让送给家人,却被直接退回。
金榜麒麟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吕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金榜麒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嫌:1.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麒麟”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3.赔偿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6年1月30日,南京长江床垫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床垫,注册有效期至1996年1月29日,后续展至2026年11月19日。
2016年11月25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榜麒麟公司。
2008年3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为驰名商标。
2010年10月14日,南京金榜麒麟床具有限公司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0类,包括垫子(床垫)、沙发、家具、床,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3日。
2016年11月25日,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金榜麒麟公司。
吕嫌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时,即在滨海县××民俗文化街从事家具经营。
2018年4月13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区作出滨市监案字[2018]第0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吕嫌销售的“珍麒麟”床垫侵犯了金榜麒麟公司“麒麟”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吕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麒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垫10张;
2.处以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经比对,案涉“珍麒麟”床垫纸质标签上标注有“珍麒麟”字样,其中“麒麟”文字与金榜麒麟公司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的“麒麟”文字部分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一、吕嫌销售案涉“珍麒麟”床垫侵犯金榜麒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金榜麒麟公司系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之内,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曾于2008年在商评字[2008]第00760号裁定中,认为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商标已通过在床垫商品上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等为由,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金榜麒麟公司在此之后又注册了第6704577号“麒麟”商标。
吕嫌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珍麒麟”床垫上使用了与金榜麒麟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吕嫌的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吕嫌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吕嫌销售涉案“珍麒麟”床垫的行为,侵犯了金榜麒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金榜麒麟公司未提供吕嫌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予以支持。
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格、经营规模以及金榜麒麟公司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吕嫌赔偿金榜麒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吕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270870号“麒麟Kylin及图形”、第6704577号“麒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吕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吕嫌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吕嫌的行为是否侵犯金榜麒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2.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一、吕嫌的行为侵犯了金榜麒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的床垫上标有“珍麒麟”标识,其中“麒麟”字体较大,相对较为突出,起到主要识别作用,与金榜麒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吕嫌销售标有上述侵权标识的床垫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至于涉案床垫是否售出,并不影响商标侵权的成立。
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额适当吕嫌的行为侵犯了金榜麒麟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
二审中,吕嫌虽辩称被控侵权商品系从滨海县孙凯床垫厂购进,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金榜麒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法定赔偿,一审法院综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的价格、吕嫌经营规模及金榜麒麟公司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吕嫌赔偿金榜麒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并无不当。
另外,至于吕嫌提出的一审送达问题,一审法院专递显示退回原因系“本人拒收”,故对于吕嫌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吕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吕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