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0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桑达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潘欢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欣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