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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欣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102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欣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欣美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0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桑达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潘欢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欣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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