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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郑园川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913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湖里区郑园川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郑园川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13号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郑园川文具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之一店面 经营者:郑园川。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郑园川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陈璐璐)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商梦莹) 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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