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225号原告:余金石,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荣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坑径社区上围工业1路1号503深澜产业园9号院5楼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0F。
法定代表人:李茂荣。
被告:李茂荣,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恩平市,原告余金石诉被告深圳市荣裕科技有限公司、李茂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2019年11月19日,原告余金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余金石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