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490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赵金台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镇何庄子市场副食********。
经营者:赵金台。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赵金台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