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1知民初976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钰剑,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春鹏数码产品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雍鹏。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春鹏数码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