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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鸥与马玉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959号
案件名称李鸥与马玉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鸥;马玉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959号 原告:李鸥,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玉川,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应冰倩,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鸥与被告马玉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1日,原告李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鸥负担。

原告李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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