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14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佳悦百货店,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三峡大学凝聚新天地一楼。
经营者:李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西陵区佳悦百货店(经营者李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